泉州师院医疗废弃物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17浏览次数:710

根据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一次性废弃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应用专用的转运工具运送到有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二、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及化学性废弃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弃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弃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焚烧。

三、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物品应用专用的收集袋收集,锐器不应与其它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

四、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医疗废弃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其排泄物应当按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弃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弃物或将医疗废弃物混入其它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中。

六、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泉州师院医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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