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6809永利官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教务〔2014〕12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课程设置
(一)根据实验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时数、实验项目之间的系统性、实验内容的独立性等,实验课程可单独设置,也可以与理论教学配合设置成课程。
(二)原则上实验教学时数大于18学时、实验项目之间系统性较强的专业主干课程,其实验教学应单独设置课程;对实验学时较少的课程,可将相关实验统筹在一起独立设置课程。
(三)各专业应结合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开展实验课程体系改革,认真审定实验课程的设置,努力构建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实验教学体系。
二、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一)实验教学单位应组织审定专业实验教学大纲,对实验课时与理论课时的比例、实验项目及学时数、实验内容、实验类型等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达标及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质量。
(二)教学实验项目的内容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各类课程要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出发,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开放性(综合性、设计性、实用性、拓展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开设一定数量的选做实验。
(三)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将实验教学任务与课程教学任务同时下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下达,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任务应在相应的课程中注明实验学时数。
(四)二级学院负责将实验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
(五)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由承担任务的实验室安排实验时间,列入课表;未独立设课的实验由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进程和实验教学条件统一安排,并在开学两周内将实验教学安排按要求报二级学院。
(六)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学院与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协商安排。
(七)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大纲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任务的实验室提交书面报告,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调整。
三、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一)实验室应对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二)实验室主任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力量,精选和编写实验教学所需文字材料和相关的文件,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挂图、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应在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
(三)教学实验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该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过程。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组织试做试讲,试做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指导。
(四)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的准备检查)。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次进行的实验,必须按规定提前试做,写出标准实验报告。
(五)实验室要加强管理,改造和维护实验环境,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开出率,做好实验教学保障工作。
(六)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保存工作。
四、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实验课的考核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从学生平时实验预习、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实验态度及实验考试等方面综合考察,评定成绩。
(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考核原则上应包括平时实验、学期笔试和操作考试等,综合评定成绩。实验课程不及格者,应重新学习。
(三)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实验成绩应单独考核评定,然后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课程考核。
(四)学生上实验课不得无故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的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事缺课,实验室按计划安排补做;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1/3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核,必须重新学习。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理论课的考核。
(五)学生经二级学院同意免修的课程,与该课程相应的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五、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一)各有关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二)要建立校、院两级实验听课、学生实验技能抽测、实验教学评价制度,加强实验教学督导,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实验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类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三)要加大实验教学改革步伐,积极推进实验课程体系、实验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手段改革,开展实验技术研究,推进实验室的开放,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作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