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例

创建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10浏览次数:359

案情简介:近期,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航空港工业区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润滑油、废联苯等危险废物存放于过道中,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措施,无危险废物标识和台账记录。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后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和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二的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和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如下处理: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2、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法律条文: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该案中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容易造成危险废物与普通废物混合贮存,同时未对危险废物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容易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提示接触人员注意,避免接触危废人员受到危废污染而受伤。同时企业需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建立危废台账危废,并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贮存,按规定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处置。(长乐生态环境局  陈欣怡)


来源:http://www.fzcl.gov.cn/xjwz/ztzl/clpfw/yasf/202009/t20200923_35248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