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本科专业人才,学院决定在本科生中推行“导师制”制度。
第二条 导师制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是对传统教育模式的改革和补充,是“教书育人”的一种新形式。旨在尊重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培养学生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导师制分为“新生导师制”、“高年级导师制”,分别为大学一年级新生和三、四年级的学生配备导师。
“新生导师制”时间跨度为一学年,即新生入学初到学年结束;“高年级导师制”包含“学年论文导师制”及“毕业实习导师制”,时间跨度为两年,即第五学期期末至第八学期结束。
第四条 担任导师的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和二年以上从教经验。导师应具务以下条件:
1、思想端正。导师应热爱党和社会主义祖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的方法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指导学生,反对各种歪理邪说。
2、业务精湛。导师应该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情况和发展方向,精通业务,成为知识信息的传播者、知识和能力的拓展者、专业思想和方法的指导者、寻求机会的启发者。
3、素质良好。导师应做到教学态度端正,为人师表,在思想道德、工作作风、工作素质及生活方式等方面成为学生的榜样。
4、热爱学生。导师应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状况以及爱好特长,指导学生发展自己,完善自己。
5、教育有方。导师应遵循教育规律,根据每位学生不同的特点,因材施教。
第五条 承担导师工作是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导师对学生的学业和为人起示范、督促和指导的作用;导师采用因材施教的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发展,潜能得到激发;导师推进高、低年级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和相互学习;引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向更高的学历层次发展;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开展增强社会适应性的实践活动。
1、导师对本科生提供学习、就业、工作、思想等各方面正确、有益的指导,引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保持健康向上的心态,树立良好的人生观、职业观、道德观,为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基础。
2、新生导师应向新生介绍大学的学习和生活,使学生在进入学校后能尽快适应大学;引导学生明确学习和成长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帮助学生了解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及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指定教学参考书,接受学生学习方面的咨询;协助学生分析自身学业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引导学生掌握好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学习相关知识,如:检索文献资料、确定研讨题目、撰写科研报告和论文等;根据学生的特长向学生提供各种实践机会,鼓励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利用各种机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导师可以组织研讨会、读书报告会等活动,探讨社会、学科的热点问题;或组织辩论会,提高学生的思维和语言能力;或指导学生参与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或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英语竞赛、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等各类学科竞赛。确保学生专业目标的顺利实现。
3、高年级导师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按学校规定要求,负责学生三年级的学年论文、四年级的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全过程管理工作。
高年级导师要负责向学生讲解课题,帮助学生制订工作进度安排;介绍学术动态,推荐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查阅中外文献,并在资料搜集以及论文的拟纲、起草、修定等各环节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导师要为学生的学年论文做出评语,并于第七学期将评定意见告诉学生。学生要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年论文各环节工作,包括开题报告,资料搜集、拟稿、论文草稿、修改定稿等,并及时向导师报告进展情况,听取指导意见。学生学年论文的选题应能反映专业的主要内容,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选题原则上要与导师的研究方向比较接近,便于导师指导。
4、要根据实习大纲,帮助学生拟订实习进度安排,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做好毕业实习计划与实习记录、实习总结,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确保学生毕业实习工作圆满完成。
5、指导期间,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与学生见面进行指导。新生导师要求每学期至少4次,一学年共8次;学年论文导师制要求每学期至少4次,一学年共8次;毕业实习导师制要求实习之前每月1次,实习期间每2周1次,共6次。
第七条 导师制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主管,专业为主要责任部门; 导师制的组长由专业主任担任;学院成立导师制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主管。
第八条 导师的选聘一般以专业为单位运行,每学年进行一次,聘任期一年。每年聘任的导师的名单应报教务处备案。
选聘形式为师生“双向”选择;首先,导师每年上半年向专业申报计划,提出科研课题名称、本人专长和研究方向及对所指导学生的具体要求;由院、专业组合。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导师和学生由院、专业统一协调,加以妥善安排和落实。
第九条 新生导师制,由专业负责为每个班级配备三至五名导师。高年级实行导师制,采用学生自由选择导师的方式。一般 5-7名学生(学生组)配备一名导师。
导师的指导分为定期指导和不定期指导两种方式。(1)定期指导:师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时间,或每周 1-2 次,每次一个小时左右;或每周 1 次,每次 2 小时左右,以学生组为单位集体进行。(2)不定期指导:由师生约定不定期进行,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有关教学、科研活动。
每次指导完,学生就详细填写指导内容,并及时做出调整及反馈。《导师制工作手册》填写完整后,交由指导教师审阅签名后呈交到各专业,由各专业统一上交学院存档。
1、学期末进行工作小结;院、专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了解、检查导师工作情况。
2、对导师居位不导,与学生长期不接触、不指导,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全部或部分导师工作量津贴,取消导师资格。
3、导师工作量的计算:教师承担导师制工作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每位导师按每次 2 标准学时乘以实际指导次数计算。各专业根据工作记录等教学档案,认真核实,考核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教学科研科,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